我们改革已进行了35年,按照邓小平提出来分三步走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中国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程度的话,正好是70年时间,从1979年到2049年。
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考虑新制度可能带来的弊端,并针对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新问题建立相关制度,这样既可以防止改革翻烧饼,又可以抑制改革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和负效应,使改革的效能最大化。
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升级。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太重视法治建设,基本上停留于以法治国状态。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压倒性地位面前,法治很难处于强势地位。如果一定要较真,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环境下,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是一个分析性命题,是真命题。
我们很容易理解,就是选择什么和不选择什么。可能一般人认为这个命题是错的,因为一般情况下 苗与草代表着良莠两端,天然相别,苗必然是要比草好的。我们需要考虑中国国情,需要考虑历史,需要考虑所处阶段,这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约束条件,但指向是伟大的社会主义目标。实际上,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本身并没有错。
用经济学术语来说,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必须付出代价,就是机会成本,只要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更好就足以让我们选择社会主义,而不是说、社会主义就是完美的制度,特别是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标不同,手段不同,但判断标准都是实效:手段能否有效实现目标。
将经验教条化和模式化的后果在中国的教训是惨重的。不同人的目标可以不同、不同国家的目标也可以不同,同一个国家不同时期也可以不同。维特根斯坦指出:哲学研究就是概念研究。过去成功的经验仅仅是过去目标的有效工具,千万不要以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为不同时期的任务和目标需要不同的手段。
初略说,朱苏力的观点主要强调法治的中国国情,而龚刃韧则力挺法治的国际社会共识,在龚刃韧看来,朱苏力的观点是 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而他的观点,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就是,宁要资本主义的苗,不要社会主义的草。马克思主义是很朴实的东西,很朴实的道理。即使法治,不同国家的经验也不相同,有美国模式、英国模式、德国模式,等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们都是随着时代而变化的。在邓小平理论中,计划与市场,公有与私有仅仅是黑猫白猫,社会主义目标是老鼠。
朱苏力教授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我们过去的一些成功的法治经验模式化,也许对当前政治有利,但从长远看,有可能导致我们像当年将计划经济或者绝对公有制模式化一样的后果,变成 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邓小平将社会主义目标系统总结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关键在于,草、生产上的低速度或者火车晚点是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所特有的?是不是社会主义本质?是不是社会主义所必需付出的代价?是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结果?我们还可以把这个问题用一句极端的话来表达更加凸显其谬误:宁要社会主义的饿死,不要资本主义的富裕,显然,饿死既不是社会主义的目标,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结果,否则,中国共产党人就不需要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了。进入 柯华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实效主义 社会主义法治 。
事实上, 法治仅仅是我们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工具,是手段,根本就不存在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之分,当然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模式,因为手段的好坏是以能否实现具体目标为标准的。我不知道 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算不算一个哲学问题,因为对于什么是哲学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我暂且把它作为一个哲学问题来对待。到底朱苏力的观点正确还是龚刃韧的观点正确?朱苏力的观点政治正确,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钦定进课堂了,而龚刃韧的观点却得到法学界私下普遍认同。从文章名来看, 朱苏力的好像是一篇论文,但实际上不过是一个讲稿,一篇政论文章,算不上是学术论文。可以是短期目标,也可以是长期目标。那么,在社会主义国家,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为什么在很多人看来是荒谬的呢?如果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中这一点还不突出,我们可以与另外两句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盛行的话来一起看可能更好理解这个问题,宁要社会主义的低速度,不要资本主义的高速度、宁要社会主义的(火车)晚点,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
在社会主义国家,理所当然要社会主义的草或苗,用社会主义的草种社会主义草坪,用社会主义的苗育社会主义的苗圃。再如,我们有对于学问与做人之间的关系的议论。
不只是计划与市场是手段,其他制度也都只是手段。最终,邓小平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们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争,为改革开放扫净了思想上的障碍。
这样,不管是资本主义曾经使用过的制度,还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使用的制度,也不管是近代中国曾经使用过的制度,还是中国古代使用的制度,都只是实现社会主义目标的工具,只要能够长出好苗,我们都可以选择,在实现社会主义伟大目标的手段上没有任何先入之见,根本不存在所谓资本主义手段、封建主义手段和社会主义手段之分。毛泽东同志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在于他在批判各种将马克思主义教条化后找到了中国革命所特有的道路,这是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由此看来,我们判断宁要……,不要……的对错有赖于目标,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这种选择的后果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宁要……,不要……也是选择问题。目标和手段都是变量,核心是目标的有效实现,即实效。到底实现哪种意义的法治?也就是说,哪种法治是好的法治?中国法治的好坏是以更好有效实现社会主义目标为标准的。
在特定语境中,草代表的是落后的东西,苗代表的是先进的东西。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结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
邓小平的猫论是 不管黑猫白猫,捉到老鼠就是好猫。邓小平是通过猫论哲学彻底解决了 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问题。
其次是宁要……,不要……。问题的实质在于,社会主义到底意味着某些具体的制度,还是伟大目标?是某种模式还是目标理性?如果坚持认为,社会主义就是计划经济和公有制,那么, 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实际上是宁要计划经济或者公有制的饿死,不要市场经济或者私有制的富裕,语义发生了转换,变得荒谬了。
龚刃韧的文章名来自 文化大革命时期流行的口号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有点戏谑的口吻,却是一篇真正的学术论文。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写了一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idea)。这样我们就可以超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之争,超越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社会主义的苗和宁要资本主义的草,不要社会主义的苗之战,提出 实效主义法治理论 或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了。手段是完全开放的,没有先入之见,最终的判断都是以手段对于目标的有效实现即实效为标准的。
邓小平同志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将社会主义变成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目标,而不是特定的制度模式。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宁要社会主义长出的草,不要资本主义育出的苗。
我们讲了一辈子马克思主义,其实马克思主义并不玄奥。有些人批评猫论在经济上的唯利是图和不择手段,认为猫论是实用主义哲学,是不择手段,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唯利是图,那是对猫论理解上的本末倒置,因为他们盯着目标老鼠,而又庸俗地把老鼠理解为金钱或者GDP等物质目标,把手段对目标的实现理解为不择手段。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是对的,类似的还有宁要社会主义的低速度,不要资本主义的高速度、宁要社会主义的(火车)晚点,不要资本主义的正点。毛泽东之所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失败正是因为他把革命经验模式化为经济建设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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